第 8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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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PV系統得作為建築物之電源系統,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PV 系統之變流器、模組、交流模組與交流模組系統、直流匯流箱、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直流電路控制器及充電控制器等設備(以下簡稱PV設備),應為適用於PV系統者,並於現場有標識,且該標識為反光材質。
二、前款規定PV 設備之裝設及相關配線、與其他電力電源互連,應由合格人員辦理。
三、單一建築物得裝設多套PV 系統。裝設多套PV系統者,PV系統相隔距離無法彼此可視及者,於每一具PV 系統隔離設備處應有標明場址內所有電源隔離設備位置之耐久標識,及標明多重電源之警告標識。
四、PV系統設備及隔離設備不得裝設於浴室,其電路不得緊鄰或經過避難用通路。
五、電子式電力轉換器及其相關裝置,搭配符合第八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隔離設備者,得裝設於非可輕易觸及之屋頂或其他外部區域。
六、PV組列場內應設置維護安全通道。PV組列裝設於地面者,主要通道寬度應為一‧五米以上,裝設於屋頂者,主要通道寬度應為○‧六米以上。
七、裝設於水面上之PV 設備應為適用於其裝設位置者,其配線應能使PV 設備隨水位移動,並能耐潮濕、抗腐蝕及可承受機械與結構應力。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PV 系統作建築電源的裝設:PV 設備(變流器、模組、匯流箱、轉換器、控制器等)須適用於 PV 系統且現場有反光材質標識;裝設與互連由合格人員辦理;單一建築可多套 PV,彼此不可視及時每處隔離設備要有標明所有電源位置的耐久標識+多重電源警告;PV 設備與隔離設備不得裝於浴室、電路不得緊鄰或經過避難通路;維護安全通道——地面型主通道寬 ≥1.5 米、屋頂型 ≥0.6 米;水面型設備須適用該位置、配線能隨水位移動並耐潮抗蝕承受機械應力。
實務重點
- 反光標識 + 合格人員 + 多套系統多重電源警告。
- 通道寬度:地面 1.5 m / 屋頂 0.6 m;禁裝浴室、禁鄰避難通路。
注意事項
- 1.5 m / 0.6 m 為原文數值;多重電源標識攸關搶修人員安全(PV 白天持續帶電、無法靠關總開關斷電)。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8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