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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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依本規則規定裝用之用電設備或器具應符合國家標準(簡稱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簡稱IEC)標準、國際通用標準或其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
依本規則規定辦理之設計者應確認用電設備或器具適用於其所裝設之用途或場所,並經前項規定標準檢驗通過。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講的是「裝什麼設備、用什麼器具」的合格門檻。簡單說:你現場要裝的用電設備或器具,不能隨便買、隨便用,必須符合 CNS、IEC、國際通用標準,或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的標準其中之一。
第二項把責任壓在「設計者」身上:設計時要確認兩件事——(1) 這台設備/器具是不是適用於它要裝的「用途」與「場所」;(2) 它有沒有通過前述標準的檢驗。
實務重點
- 合格標準是「擇一」並列:原文寫的是 CNS、IEC、國際通用標準,或主管機關認可標準。不是非要 CNS 不可,只要落在這幾類其中之一即可。
- 設計者要做「適用性確認」:重點不只是設備本身有沒有認證,而是要對應到「裝設用途」和「裝設場所」。同一台設備在一般場所合格,不代表在潮濕、高溫、戶外或特殊環境也適用。
- 檢驗通過是前提:設計選用的設備,必須是經上述標準檢驗通過的品項,等於把「採購選型」納入設計責任的一環。
注意事項
- 條文沒有指定任何特定的 CNS/IEC 標準編號,現場套用時要回去查該類設備實際對應的標準,不要憑記憶硬填號碼。
- 「適用於其所裝設之用途或場所」這句是設計審查與驗收時常被檢視的點,建議在設計文件中留下選型依據(標準類別、適用場所說明),以利後續查核。
- 這是設備選型與設計責任的原則性條文,本身不涉及接線、載流量等施工安全細節,屬於設計把關層級的要求。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