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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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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燈用軌道應加以固定,使每一固定點皆能支撐其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 燈用軌道單節一‧二米以下者,應有二處支撐。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米者,應增加一處支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燈用軌道(track lighting)」的固定支撐要求。重點兩個:一是每個固定點都要能承受該軌道上可能裝到的最重燈具重量;二是規定了支撐點的數量下限

實務重點

  • 支撐強度看最大荷重:不是按你現在掛幾顆燈算,而是要按軌道「可能裝到的最大照明燈具重量」來設計固定點。因為軌道燈的特性就是燈頭可以隨時加掛、移位,所以固定要留餘裕。
  • 單節 1.2 米以下:至少 2 處支撐。也就是一根短軌道不能只用一個點吊著或鎖著。
  • 延長段:每增加一單節(未超過 1.2 米)就再加 1 處支撐。軌道接長時不能只靠原本兩端,延伸出去的每節都要補固定點,避免接續處下垂或脫落。

注意事項

  • 固定點的錨固基材(天花板輕鋼架、混凝土、木作)要確認本身承載足夠,條文要求的是「支撐點能撐最大燈具重量」,固定件與底材一起算進去。
  • 軌道對接、轉角、末端的位置要納入支撐配置規劃,別讓接頭懸空。
  • 設計時把未來加掛燈具的情境考慮進去,預留荷重,避免日後加燈造成脫落墜落風險。
  • 條文只規定支撐數量與承重原則,未給定固定件規格與荷重數值,實際選用依現場燈具重量與基材條件計算。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