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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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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懸吊型導線槽蓋板為可打開且可觸及者,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裝設於懸吊型導線槽內。 懸吊型導線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懸吊型導線槽蓋板為可打開且可觸及者,導線的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裝於槽內。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導線槽截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五。

實務重點

  • 可開蓋可觸及才可在槽內接續/分接。
  • 含接續/分接頭填充 ≤75%。

注意事項

  • 75% 為原文數值;接續處放寬至 75% 反映接線組件體積,施工時仍須留散熱與操作空間。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