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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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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以吊線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線應在末端及中間位置加以支撐。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以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為十五米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並應採用吊鉤或紮線妥為架設,其間隔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下。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用吊線(messenger wire)懸吊電纜」的架設規定。簡單說:電纜本身不要承受拉力,重量交給吊線扛,再用吊鉤或紮線把電纜固定在吊線上。

實務重點

  • 末端與中間都要支撐:吊線要在兩端固定,中間也要有支撐點,不能只靠兩頭吊著一長段。
  • 電纜不可碰觸吊線、結構件、牆壁或導管:避免電纜外被磨損、刮傷或受其他構件壓迫,保護電纜護套與絕緣。
  • 支持點間隔 ≤ 15 米:吊線的支撐點(固定點)間距上限為 15 米,且該段吊線要能承受所掛電纜的重量——選線時要驗算吊線本身的承載能力。
  • 電纜不受張力:電纜是「掛」在吊線上,不是被拉緊,所有拉力由吊線承擔。
  • 吊鉤/紮線間隔 ≤ 500 毫米:把電纜綁附到吊線上的吊鉤或紮線,彼此間隔不得超過 500 毫米,確保電纜貼著吊線、不下垂、不晃動。

注意事項

  • 兩個間距是不同概念:15 米是吊線本身的支持點間隔;500 毫米是電纜綁在吊線上的固定點間隔,施工別搞混。
  • 設計時要先確認吊線的機械強度足以承受電纜總重(含風雪、結冰等現場荷重的考量由設計者依現場判斷,本條僅要求「能承受該電纜重量」)。
  • 紮線/吊鉤過疏會造成電纜下垂、與結構接觸,違反第一款;施工後應逐段檢查電纜是否確實離開牆壁、導管等構件。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