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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3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電纜架及其內部電纜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間隔應能承擔纜架上之荷重。 二、水平裝設以外之電纜應牢固裝設於電纜路徑之電纜架橫桿。 三、電纜由電纜架系統進入管槽時,應加以支撐以防止電纜遭受應力。 四、電纜架支撐個別電纜由一電纜架通過另一電纜架,或由電纜架至管槽,或由電纜架至設備者,在電纜架之間,或電纜架與管槽、設備之間,其間隔不得超過一‧八米。 五、電纜在轉換位置應固定於電纜架,並應有防護設施,或選擇在不致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電纜架(cable tray)本身、以及架在上面的電纜,都必須牢牢固定、有足夠支撐,不能只是把線往架子上一丟就算數。重點是兩層:一是電纜架要撐得住自身加上電纜的重量;二是電纜在各種「轉折/進出/跨越」的節點要被妥善固定與保護,避免受力拉扯或被外力打到。

實務重點

  • 支撐間隔要算荷重(第一款):固定點與支撐點的間距不是隨意抓,要依纜架上實際承載的電纜總重來決定。線越多越重,支撐就要越密。
  • 非水平段要綁牢(第二款):垂直或斜向裝設的電纜,因為重力會讓線往下滑、累積應力,必須牢固固定在纜架橫桿上,不能靠摩擦力撐著。
  • 進管槽要防應力(第三款):電纜從纜架要進入管槽(conduit/raceway)的銜接點,是受力集中處,要在此加支撐,避免電纜在出入口被自身重量或彎折拉出應力,傷到絕緣或端子。
  • 跨越/銜接的支撐間距上限 1.8 米(第四款):當個別電纜從一個纜架走到另一個纜架、或從纜架接到管槽、接到設備時,在這些「中間沒有纜架托住」的區段,支撐間隔不得超過一‧八米。這是原文明訂的硬上限,設計與施工時直接以 1.8 m 作為最大跨距控管。
  • 轉換位置要固定+防護(第五款):電纜在改變方向、換層、離開纜架等轉換點要固定在纜架上,並加裝防護;若無法防護,就要選在不會被外力撞擊損傷的位置走線。

注意事項

  • 1.8 米是「上限」不是「目標」,現場若電纜較重或環境振動大,應自行縮小間距,不要踩著上限做。
  • 第一款的「依荷重」沒有給定數字,實際支撐間隔需依電纜重量、纜架型式自行核算,本條未提供固定數值,勿自行套用未經計算的間距。
  • 進出管槽口、轉換點是最容易在驗收時發現「電纜懸空受力」的缺失點,施工時優先在這些節點補支撐與固定夾。
  • 垂直段固定夾的選用與間距,要能承受長期重力下滑,避免日後絕緣在橫桿邊緣被切割。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