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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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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內線系統之被接地導線不得與未施接地之電業電源系統連接。電業電源系統供電方式已提供被接地導線者,應與其相對應之被接地導線連接。 用戶其他電源系統之被接地導線不得與電業之被接地導線連接。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管「用戶端的被接地導線(中性線/接地側導線)要跟誰連、不跟誰連」,核心是維持接地系統的一致性與分隔,避免亂接造成接地參考點混亂。

三句話拆解:

  1. 內線的被接地導線,不能去接一個本身沒做接地的電業電源系統。你內線這條導線是當作「被接地」用的,對面電業卻沒接地,硬接上去等於把你的接地基準掛在一個沒有接地參考的系統上。
  2. 若電業的供電方式本來就有提供被接地導線,你內線的被接地導線就要對應接上去。兩邊都有被接地導線,就要正確配對連接,維持同一個接地參考。
  3. 用戶自己其他的電源系統(例如自備發電、其他電源),其被接地導線不得跟電業的被接地導線連在一起。要把用戶自有電源系統與電業系統的接地側分開。

實務重點

  • 判斷一個系統是否為「已施接地」「已提供被接地導線」,是接線前的前提;接錯邊或漏接都違反本條。
  • 電業有提供被接地導線時,要做的是「相對應連接」——找對配對導線接,不是隨意接到任一導線。
  • 用戶其他電源(自備電源類)的接地側,與電業接地側之間要保持不連接,避免兩個系統的被接地導線互相橋接。

注意事項

  • 本條只規範「被接地導線之間連或不連」的關係,沒有給線徑、阻抗等數值,現場數值需依其他相關條文與設計。
  • 切換/併接自備電源與電業電源的場合(如轉換開關配置)特別要留意:被接地導線的連接邏輯要符合本條,別把用戶其他電源的接地側和電業接地側接通。
  • 連接是否「相對應」需依實際供電方式確認,接線前先釐清電業端的接地與被接地導線提供狀況。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