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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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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動機之配線應採用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槽及電纜等方法施作。 電動機、電動機操作器或其他工廠組裝之操作器等整套型設備之配線,不適用第二章第五節、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四章第九節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定電動機的配線要用「正規的佈線方法」來做,具體列出四種: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槽、電纜。換句話說,電動機迴路不能用裸線隨便拉、不能用臨時拉法,要走有保護、有規範的配線系統。

第二項則是個「豁免條款」:對於原廠(工廠端)已經組裝好的整套設備——例如電動機本體、電動機操作器(控制器)或其他整套型操作器——其內部出廠配線,不必再回頭去套用本規則第二章第五節、第三章第一節、第四章第九節的規定。因為這些設備在出廠時已依製造規範組裝完成。

實務重點

  • 現場配線採四種法定方法之一: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槽、電纜。設計與估驗時,電動機饋線與分路要明確指定屬於哪一種佈線系統。
  • 區分「現場配線」與「整套設備內部配線」
    • 你在現場從配電盤拉到電動機、從操作器拉到馬達的線,屬於現場配線,要遵守本條第一項。
    • 整套型設備(馬達、操作器、成套控制櫃)內部由原廠完成的配線,依第二項可不套用所列三節規定。
  • 驗收時對整套設備內部接線不必以本規則上述章節逐條檢核,重點放在設備本身與現場介接點。

注意事項

  • 第二項的豁免只限於「工廠組裝之整套型設備」內部配線,現場新增或變更的配線仍須回歸第一項及相關章節,不要把豁免範圍擴大解讀到自己現場拉的線。
  • 選用佈線方法時,仍須配合電動機所在場所環境(如潮濕、機械損傷風險)選擇合適的導線管或電纜型式,本條只界定方法類別,不代表任一方法在任何場所都適用。
  • 條文未列出的佈線方式(如明線、花線)不在允許之列,設計時應避免採用。
  • 本文為工程技術說明,不構成法律或合規認定,實際適用以主管機關與審驗單位認定為準。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