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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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低壓配線之導線最小線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照明燈具、插座及電熱工程選擇分路之導線線徑,應以該導線安培容量足以承載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其最小線徑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毫米,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
二、電力工程選擇分路之導線線徑,應能承受電動機額定電流一‧二五倍,且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毫米,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低壓配線「導線最小可以用多細」的底線規定。重點不是只看線徑數字,而是先確認導線載流量能撐住負載電流、電壓降也在限制內,在這個前提下再加上一道最小線徑門檻,避免選到過細的導線。
條文分兩類:
- 照明燈具、插座、電熱分路:導線安培容量要足以承載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最小線徑(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 2.0 mm,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 3.5 mm²。
- 電力工程(電動機)分路:導線要能承受電動機額定電流的 1.25 倍,且單線直徑不得小於 2.0 mm,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 3.5 mm²。
實務重點
- 選線順序:先算負載電流 → 查導線安培容量是否足夠 → 驗算電壓降是否在限制內 → 最後再用最小線徑門檻把關。三個條件要同時滿足,不能只用最小線徑交差。
- 電動機要乘 1.25:電力分路的導線載流量要以電動機額定電流的 1.25 倍為基準選定,這是針對馬達連續運轉發熱的裕度規定,不是用額定電流直接選。
- 兩類分路的最小線徑數字相同:都是單線 2.0 mm、絞線 3.5 mm²,但前提條件不同(一個看負載電流與電壓降,一個看額定電流 1.25 倍)。
-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這句代表本規則其他條文可能對特定用途規定更大的最小線徑,遇到那些情況要以該特別規定為準,不能只回頭套用本條的 2.0 mm/3.5 mm²。
注意事項
- 最小線徑是底線而非目標。實際工程中載流量與電壓降的要求往往使所需線徑遠大於此門檻,別把 2.0 mm/3.5 mm² 當成「夠用」的設計值。
- 電動機分路若漏掉 1.25 倍裕度,長時間運轉下導線會過熱,是常見的設計疏失點。
- 電壓降限制的具體數值本條未列,需依本規則相關條文認定,本條僅要求「不超過電壓降限制」。
- 設計時把「載流量」「電壓降」「最小線徑」三項計算結果都留底,便於審查與日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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