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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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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以可撓軟線連接之燈座及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座: (一)金屬燈座入口應裝設絕緣護套。 (二)燈座入口之線孔大小應適合可撓軟線線徑,且表面應為平滑狀。 (三)護套孔直徑為七毫米者,得裝設於普通垂吊用可撓軟線;直徑為十一毫米者,得裝設於加強型可撓軟線。 二、放電管燈及LED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可撓軟線連接: (一)燈具設置在出線盒或匯流排槽之正下方。 (二)連接之可撓軟線皆為可視及,且不致遭受應力或外力損傷。 (三)可撓軟線終端接於接地型附接插頭或匯流排槽插頭,或廠製連接接頭,或具有應力釋放裝置之燈具組件及燈罩。 三、大型螺旋燈座之放電管燈得以可撓軟線連接於五十安培以下之分路。其插座及附接插頭之額定得小於分路額定惟不小於燈具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四、凸緣型表面開口(flanged surface inlet)之放電管燈得由具連接器之懸吊式可撓軟線連接供電。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可撓軟線連接的燈座及照明燈具:金屬燈座入口裝絕緣護套,線孔適合軟線線徑且表面平滑——護套孔直徑七毫米者用普通垂吊軟線、十一毫米者用加強型軟線。放電管燈及 LED 燈符合條件(裝於出線盒/匯流排槽正下方、軟線可視及不受外力、終端接地型插頭或廠製連接接頭等)得以軟線連接。大型螺旋燈座放電管燈得以軟線連接於五十安培以下分路,插座及插頭額定得小於分路額定惟不小於燈具滿載電流 1.25 倍。

實務重點

  • 護套孔徑 7 毫米(普通軟線)/ 11 毫米(加強型)。
  • 放電管燈軟線連接條件 + ≤50A 分路 + 插座 ≥燈具電流 1.25 倍。

注意事項

  • 7/11 毫米、50 安培、1.25 倍為原文數值;護套孔徑配合軟線線徑防止磨損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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