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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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除依本規則規定外,應依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
現場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之耐壓試驗得採用直流或交流(商用頻率、極低頻、變頻或阻尼交流電壓)測試。
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由負責工程施作之電器承裝業會同下列單位之一辦理竣工試驗:
一、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二、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三、監造電機技師之執業機構或所屬機關。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設備裝好不是接通電就算完工。除了要符合本規則各條的技術規定外,竣工後還得依「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做竣工試驗,後續還要做定期檢驗。這條等於把「裝完→驗收→營運後持續檢驗」的流程綁進規則裡。
條文同時點明兩件實務關鍵:耐壓試驗可用哪些方式做,以及高壓設備送電前竣工試驗誰來會同。
實務重點
耐壓試驗方式可選:現場竣工試驗與定期檢驗的耐壓試驗,可採用:
- 直流(DC)
- 交流:商用頻率、極低頻(VLF)、變頻、阻尼交流電壓
給現場彈性——例如長電纜對地電容大,用商用頻率交流升壓設備龐大且電容電流可觀,這時極低頻或阻尼交流就有實務優勢。選哪種視受測對象與可用試驗設備而定。
高壓設備送電前的會同要求: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竣工試驗必須由負責施工的電器承裝業會同下列三者之一辦理:
-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 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 監造電機技師之執業機構或所屬機關
也就是承裝業自己驗不算數,必須有具資格的第三方/監造方一起到場見證試驗。
注意事項
- 竣工試驗與定期檢驗的細部項目、判定標準、試驗電壓值都在「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裡,本條只是引用,實際執行要回去查該辦法,別只憑本條操作。
- 低壓設備本條未特別規定送電前的會同單位,但仍須依檢驗辦法辦竣工試驗;高壓才有明文的三選一會同對象。
- 安排試驗時要提前協調第三方/監造方檔期,避免設備裝好卻因無人會同而無法合法送電。
- 試驗方式選定後,受測設備規格、試驗電壓與時間應依檢驗辦法及設備容許範圍,避免過壓造成絕緣損傷。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